函轉環境部訂定發布「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為配合蒙特婁議定書管制氫氟碳化物規範,環境部公告禁止或限制18種氫氟碳化物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01.公告函、總說明、逐項說明
臺南市總工業會
Tel: 06-3020099
Fax: 06-30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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