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廠 申請加入臺南市總工業會入會須知與辦法:
- 依據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1,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工廠所在地縣 (市) 工業會為會員。
- 請填「入會申請書」一份。
- 填具會員會籍卡暨會員代表登記卡一份。
- 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
- 依據工廠資本額應派會員代表人數詳見「臺南市總工業會工廠資本額應派會員代表對照表」。

註1: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工廠不依法加入工業團之處罰)
工廠不依本法規定之期限,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
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