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報名>環境保護法規訓練班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於109年7月1日修正後,依法設置之各類環保專責人員應於設置(登記)之次年起算2年內應完成在職訓練。第1輪在職訓練對象為109年以前設置(登記)為環保專責人員者,最遲應於111年底前完成在職訓練。 為減輕專責人員負擔,現行參訓費用由環保署各類基金支應,專責人員無需另支付訓練費用,本年度若經費用罄,則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