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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u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第11項之補充規定解釋令
timer 建立日期:2010-01-13 button 點閱次數: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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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主旨:檢送「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解釋令1份,請   查照轉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十一項補充規定解釋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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