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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ar icon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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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u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
timer 建立日期:2010-01-12 button 點閱次數: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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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主旨:檢送「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有關責任業者扣抵其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所需之不在國內廢棄之證明文件解釋令1份,請查照轉知。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連結:環署基字第099000000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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